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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省际转考考生的考籍档案统一实行电子转考。现将考生须知公布如下:
一、我省考生转出考籍档案到外省(市、区)
(一)转出流程
1.凡我省在籍考生要求转往外省(市、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办理转考手续。
2.考生本人向考籍所在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转考申请,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初审合格后,开具转考证明。
3.考生携带身份证、转入地和转出地准考证和转考证明到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考试处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办理转考手续,考生须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二)转出要求
1.考生须在转入省(市、区)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才能提出转考申请。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三)转出时限
上半年:3月1日—10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10日(工作日)
二、外省(市、区)考生转入考籍档案到我省
(一)转入流程
考生携带身份证、转入地和转出地准考证,到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考试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二)转入要求
1.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我省考籍后,才能转入我省。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入。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不得转入。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入。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入。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入。
5.考生办理转出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入。
6.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7.转考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入时限
上半年:3月1日—30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30日(工作日)
三、在规定日期内,因故未及时履行有关转考确认手续者,按本人主动放弃转考处理,同时,其转考信息予以废止。如欲再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省际转考考生的考籍档案统一实行电子转考。现将考生须知公布如下:
一、我省考生转出考籍档案到外省(市、区)
(一)转出流程
1.凡我省在籍考生要求转往外省(市、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办理转考手续。
2.考生本人向考籍所在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转考申请,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初审合格后,开具转考证明。
3.考生携带身份证、转入地和转出地准考证和转考证明到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考试处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办理转考手续,考生须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二)转出要求
1.考生须在转入省(市、区)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才能提出转考申请。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三)转出时限
上半年:3月1日—10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10日(工作日)
二、外省(市、区)考生转入考籍档案到我省
(一)转入流程
考生携带身份证、转入地和转出地准考证,到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考试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二)转入要求
1.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我省考籍后,才能转入我省。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入。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不得转入。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入。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入。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入。
5.考生办理转出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入。
6.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7.转考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入时限
上半年:3月1日—30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30日(工作日)
三、在规定日期内,因故未及时履行有关转考确认手续者,按本人主动放弃转考处理,同时,其转考信息予以废止。如欲再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